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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米易中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时间:2011-06-28 17:08:53 来源: 发布人:  点击数:

四川省米易中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贯彻执行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攀财资教【2010221号)、《米易县财政局、米易县教育局关于米易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米教发[2011]37号)文件精神,规范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四川省米易中学校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特困生,每人每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上学期操行分评比中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的

7、未获得任何助学金

符合下述条件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上期成绩优异者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长:陈勇

副组长:王明富  撒志芳  曹志刚   段元慧

  员:胡光华   刘永刚         胡跃希   张长春   郭宽平     

张仕龙  敬绍辉   程庶恒   袁学东    张银花        陈红佐

二、米易中学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人员具体分工

曹志刚负责全面工作;段元惠负责民主监督工作;

胡光华负责资助材料发放、收集,组织评审工作;

张长春负责校园网、电子信息、广播等媒体宣传工作;

刘永刚负责学籍核审;

陈洪佐负责会计账簿;

刘勇负责资助档案保管;

三、评审委员会

  任:陈勇

  员:王明富    撒志芳   曹志刚   段元慧   胡光华   刘永刚  

      胡跃希   张长春   郭宽平   张仕龙   敬绍辉 

程庶恒    袁学东   张银花    

   责:学校联评工作,具体是安排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前期宣传,过程监管与指导,受理投诉与举报,对各年级组初评出的贫困学生进行调查、筛选,最终确定学校贫困学生名单。

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任:胡光华

  员:刘      袁学东  张银花  石 江及各班主任

负责:具体安排落实贫困生资助工作;班主任受理学生申请, 调查取证,整理材料,初步遴选;年级组会审初步选定。

班级评审小组

  长:各班主任

  员:学生干部2人 学生代表3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本校贫困生数据库里面选择。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米易县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班级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班主任指导下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将推荐名单和《米易县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所报材料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所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通过后,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如有疑问,应在5天内提出,5天后不再进行更改。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米易县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学校开设资助专户,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同时组织学生填写《米易县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确认表》,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学生,须遵守本细则中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要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 凡资助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如已获得受助资格者,取消受助资格,已发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德育处8173929;办公室8172727;工会段主席13882300151),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明细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四川省米易中学校。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米易中学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